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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有不少朋友都是做小生意的,对于开发票这件事,大家有许多不可声张又各自心知肚明的所谓的窍门和秘诀。今天就和大家聊聊“富余票”的事。
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其实很常见,然而有许多企业以为这样做顺理成章也不用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其实并非如此。厦门某贸易有限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家用电器批发。经过一系列检查确认,该公司在2015-2016年期间低价处理库存回笼资金,因购买方未索要发票,因此发票产生“富余”。
随后该公司通过中间人吴某,以按比例收取手续费的方式,向多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24份,涉及总金额8,721,411.17元,税额1,482,638.83元,取得非法所得281,908.00元。
税务人员结合检查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非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依法处以罚款200,000元,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这种行为就属于典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案件给企业敲响了一个警钟,面对“富余票”,不少企业会因为想要多赚一笔钱而进行虚开发票的买卖,其实这样不仅不会变“富裕”,还会被税务稽查,吃上“牢狱饭”,切莫因小失大,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得不偿失啊!
说到吃上牢狱饭,有人可能会觉得有点夸张了。然而事实的确是如此,虚开发票是违法行为,严重的还要负刑事责任。
伴随着金税三期的上线,税务局稽查手段已经变得异常强大。大数据的收集再加上税警合作不断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断深化,无论大小企业,在哪个行业,任何涉税行为和经营信息全部都暴露在税务机关的眼前,可谓是赤裸裸的存在。监管每分每秒都在身边,没有什么行为能逃过恢恢天网,现在税务部门执法,已经从能不能转为了想不想,部门间联合执法更是“一抓一个准”,实在没必要为了一点眼前的利益就铤而走险。
并且,但凡因为发票的事情引起了税务局的注意,除了追缴各项税收,进行行政处罚和降低纳税信用等级,税务机关还可能对企业进行其他方面的税务稽查,试问有多少民营企业能经得起推敲呢?